关于2021年申请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企业名单的公示
根据《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长府 [2020] 3号)和《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度申报指南》(长经发〔2021〕224号)的有关规定,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初审结果(见附件)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长安镇经济发展局(电子商务组)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凡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反映问题的,或未提供可查证的线索,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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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0年申请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企业名单
长安镇经济发展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