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安镇促进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安镇促进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6-09
浏览量:923
收藏

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促进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2022〕17号

  

镇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单位,集团公司:

  《长安镇促进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7日

长安镇促进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根据《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328号)、《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4号)、《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9-2025)》(东商务(2019J140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引导长安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鼓励企业、市场经营户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我镇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依法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贵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依法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笫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竟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效益好、产出高、税源多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镇电子商务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和镇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笫四条  镇经济发展局负贵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流程,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和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笫五条  镇财政分局负贵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笫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社区、集团公司负贵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企业发动、项目申报、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认定基本条件及企业义务


  笫七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项目,企业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在长安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相关活动;

  (二)申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企业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纪录以及无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四)申请企业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贵任。

  (五)申请企业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笫八条  企业所需承担义务:

  (一)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机构)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二)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机构)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定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章  申请对象和额度


  笫九条  本办法的申请对象为长安镇电子商务园区及运营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笫十条  本办法奖励分为五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电子商务人才奖励、电商行业协会及机构资助、跨境电商奖励。

  笫十一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类奖励:

  支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推动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一)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围绕电商为基础促各项电商要素资源集聚,如电商培训、人才输送、众创空间、电商物流等,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3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总和占比60%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的主办方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以直播为主要产业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具备开展线上直播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区域,能为东莞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不少于20间、服务长安企业数量不少于 30家、主播数量不少于20名的园区,按每个直播间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园区(基地)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笫十二条  电子商务企业奖励:

  (一)鼓励制造企业通过电子商务笫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网店开设时间 达到12个月及以上并且申报年度实际网上销售业绩不少于100万元的,按申报年度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年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的50%予以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

  (二)对根据长安镇人民政府与各大电商平台签订的协议进行本地化运营,承建和推广长安饰品、长安3C电子、长安机械模具等主题的“长安产业带"的第三方服务商,由长安镇经济发展局主导进行评定和考核,按项目实际建设、推广等费用进行资助,每年对“产业带”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笫十三条  电子商务人才奖励:

  (一)扶持经认可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为我镇电商人才技能提升、人才输送、创业培训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经培训的长安镇企业人员或长安户籍人员(培训课程经电子商务协会认可且培训课时在42小时以上)获得结业证书的,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输送到镇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培训机构1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入驻电商产业园,与产业园签订1年以上孵化协议,且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电商直播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笫十四条  电商行业协会及机构资助:

  (一)对建设和推广“长安特色馆“,运营“长安优品汇”“长安饰品馆”的企业或机构,按活动实际推广组织费用进行资助。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会议、活动补贴。在长安镇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电商会议、沙龙、展会或论坛的企业或机构,经报备并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书及活动方案的,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每个(商)协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20万元。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或参加的电子商务类交流活动、创业竟赛、展销会、宣讲会,对承办单位按照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该类活动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笫十五条  跨境电商奖励:

  (一)长安镇制造企业入驻亚马逊、阿里巴巴国际站及速卖通、网易考拉海购、京东全球购、苏宁海外购、环球资源网、dhgate、Wish、eBay、Lazada、Newegg、jollychic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年应税营业收入达300万元或以上,且支付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含平台会员费、平台租用费、技术服务年费、交易佣金、广告推广费)合计超过3000元(含)以上的,予以服务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3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度服务费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年度服务费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长安镇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拓展业务,积极通过9610、9710及9810通关模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于通过9610、9710及9810通关模式出口的企业,按照市商务局有关政策1:0.25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笫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的受理与申报截止时间以当年受理申报通知为准。受理申报通知以正式行文及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同一企业每年只限申请同一类别中的一项资助奖励或补贴,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资助。

  笫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资料

  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民间组织登记证复印件,若平台类企业还需提供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 ICP备案证复印件;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

  (二)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所交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异,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笫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二)申请企业将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用A4纸一式二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数据报送长安镇经济发展局电子商务组。

  (三)个人申报项目前,请仔细研读《长安镇促进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安镇促进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操作规程及申报通知,按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四)评审通过后,由长安镇经济发展局拟定资助计划并进行社会公示。

  (五)资金资助计划经镇政府批复同意后,由镇经济发展局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笫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笫二十条  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笫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审核机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贵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笫二十二条  镇经济发展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财政分局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评估检查。

  笫二十三条  镇经济发展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项目支出进行日常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镇财政分局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受资助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笫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安镇经济发展局负贵解释。

  笫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 更多
服务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