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谈谈版权 ​

《谭谈交通》,谈谈版权 ​

发表于: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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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齐宝鑫博士


  一、基本事实

  谭Sir,本名谭乔。1995年通过统招成为一名交警,兑现了自己少年时许下的志愿-通过维护交通安全保护更多的人免受交通事故的伤害。谭乔在2005年交管局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合作推出的交通执法节目《谭谈交通》中崭露头角,通过在执法中与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多聊聊”的方式,塑造了幽默、接地气、执法有温度的交警谭Sir这一亲民形象,为节目带来收视率的同时也让谭乔收获市民观众的认可,荣获“十佳交警”头衔。2018年,谭乔离开《谭谈交通》,为这档持续了13年的节目画上尾声。2019年-2021年间,《谭谈交通》被搬运至互联网,“出圈”大火:不单原视频备受欢迎,网络平台中更涌现出了基于原视频创作的“二创作品”。2022年7月10日,经谭乔在微博披露,其于网络发布的《谭谈交通》系列视频因被成都YS公司指控侵权而遭全网下架且个人还可能面临上千万的高额赔偿,并可能面临牢狱之灾[1]。

  谭乔是否如微博视频中所述是《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作者?将《谭谈交通》上传网络的行为性质如何?上千万的赔偿金额又从何说起?本文将以《著作权法》为视角,从著作权权属、谭乔相关使用行为是否侵权及赔偿金额这三个方面对案件始末进行解读。


  二、《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系视听作品

  首先,在本案中只有当《谭谈交通》相关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它才会受到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六)视听作品。(2022)京0108民初7172号案件判决中载明“涉案节目系根据节目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凝聚了制作、摄影、剪辑、合成等各部门的创造性劳动,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作者的构思,表达了个性化的思想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另(2022)京0108民初7168号案件中,面对上诉人主张没有剧本,涉案节目不构成法定作品,判决中则明确“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独创性,对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创造性劳动的录影属于作品。”并最终认定涉案作品虽无剧本也仍构成作品。

  《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作为制作单位推出的一档《红绿灯》节目中记录交警执法的一个栏目。根据对谭乔本人的采访,《谭谈交通》的制作方式为:谭乔和一个编导、一个摄像记者组成拍摄团队,早晨出发,下午三点多结束拍摄带片子回去剪辑,就是这中间的几个小时内完成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寻找、执法和拍摄记录[2]。可见,无论剧本有无,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较为容易证明在编导的指导下,摄像选取构图将谭乔的行为记录下来,并将片子进行剪辑,最终才呈现为《谭谈交通》相关视频进行放送,故认定《谭谈交通》相关视频为视听作品的可能性较大。


  三、《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对维权一事已经作出了回应。在《版权声明》中,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声明其拥有《平安成都》栏目、《红绿灯》栏目及《谭谈交通》板块的全部著作权,且出现版权问题由其全权负责。而《授权书》则记载了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将《红绿灯》及《谭谈交通》的著作权财产权、转授权权利(含维权权利等)授予成都YS公司。至此,成都YS公司通过授权取得了相关权利。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微博[3])


  综上所述,成都YS公司经权利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取得了起诉主体资格。


  四、使用《谭谈交通》相关视频是否侵权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能够约束将作品上传网络,供网友在不特定时间地点获取的行为。谭乔在未获得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许可的情形下,将《谭谈交通》相关视频上传网络,使网友可以随时随地在有联网播放设备的条件下观看该视频,可能涉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2014)三中民终字第03453号案件中,法院明确“作为演员根据广告创意的脚本将自己的表演行为融入到声音、场景画面中,通过导演的拍摄形成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种独立的作品形式,而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制片人享有。因此,高健作为出演该作品的演员不能再单独行使复制、发行等专有权利。”


  五、关于赔偿金额

  谭乔在7月10日视频中指出索赔金额可能高达数千万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未经许可上传视频的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实践中,如(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判决中所记载,原告对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负有证明责任。当举证不能时,由法院根据如下情节酌定做出裁判:(1)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从许可使用费及各平台播放量估算);(2)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期间对权利人的影响(如上传时是否处在涉案作品的热播期,侵权规模是否随着播放进度增长);(3)涉案链接的条数以及持续传播的时间(持续时间长,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大);(4)对于因未及时断开部分涉案链接,未屏蔽分享链接措施,以及未及时对侵权用户采取限制使用功能、停止服务而导致的相应侵权损害的产生和扩大部分,平台应当承担责任。且法院还在判决时考虑:“按照优酷公司主张的平均每条涉案链接的访问量为2000次到3000次进行统计,同时参考涉案作品对外许可的使用费金额以及各授权平台的播放数量,所能推算出的损失金额也远远难以达到该公司主张的2900万元。”

  而在另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2019)京0491民初20864号案的判决中,法院指出对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商业价值、上映时间、未经授权播出时间及九江博达公司的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最终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与最初原告所主张的114万元相差悬殊。不过侵权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原告就可以主张启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在(2017)京73民终125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在涉案作品播出前,曾特意告知暴风集团公司采取措施,避免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腾讯公司播出涉案作品后不久,国家版权局亦公布了包含涉案作品的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要求包括暴风集团公司在内的相关网站采取措施。综合上述情况,暴风集团公司的传播行为显属明知故犯,且系进行大规模侵权,行为性质恶劣。”且“侵权期间持续长达一个月以上,且上述侵权期间恰好处于涉案节目的热播期间,话题度、点击率均处于较高水平,由此可见暴风集团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深圳腾讯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最终认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明显超出法定赔偿上限,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在现有信息的基础上,千万级别的赔偿是否能够切实被法院支持还有待商榷,还需进一步结合证据和主张判断。


  六、结语&建议

  综上所述,谭乔未经权利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许可将《谭谈交通》相关视频上传网络涉嫌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基于现有信息,因成都YS公司的主张和证据尚未明确,故面临的赔偿额仍不能直接以7月10日视频所述作为当然的参考。本文在此提出建议如下:

  (1)搜集证据。建议确认最初在《谭谈交通》项目启动时,负责的交管部门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是否签订过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免费使用等条款。

  (2)一般而言,若成都YS公司未明确举证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则一般法院会适用法定赔偿。建议谭乔警官在收到成都YS公司证据后,结合证据从视频已下架、主观不存在恶意等角度进行抗辩。


  参考:

  [1]谭乔微博主页:《“谭谈交通”被投诉 谭乔恐面临数千万元赔款》;链接:https://m.weibo.cn/u/1805524974

  [2]新京报:《交警谭乔:在主流之外》;链接: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21-05/13/content_802589.htm?div=5

  [3]上游新闻微博;链接:https://weibo.com/n/%E4%B8%8A%E6%B8%B8%E6%96%B0%E9%97%BB?layerid=479004817359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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