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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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工信〔2021〕247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委办字〔2021〕33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21日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小升规企业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委办字〔2021〕33号)、《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支持我市规模以下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获得小升规企业奖励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新升规”企业奖励对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名录库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升规”企业);

  (四)第二年增长奖励对象:“新升规”企业第二年仍保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且工业增加值或者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含)以上。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新升规”的企业,给予每户10 万元奖励;第二年增长超过10%—20%(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万元。

  (二)以上奖励企业,可同时享受省级小升规奖励政策。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六条 获取企业名单。市统计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审核涉企数据,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小升规企业名单。

  第七条 确定拟奖励对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核实企业失信惩戒情况,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名单,结合企业核实情况,确定拟奖励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 拟定奖励方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拟奖励企业名单,经集体研究审议,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市政府批复后,对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安排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稳步增长,为此每年建立培育库企业目标数不少于150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如实填报数据,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履行项目责任承诺书、合同义务、绩效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撤销其项目,停拨所有未拨款项,追回所有已拨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工信﹝2020﹞261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对相关措施进行评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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