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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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天津市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区科协,市科协直接联系的基层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与加强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助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9月16日

 

  天津市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引领战略加快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与加强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柔性引进院士及其团队,加强与顶尖人才的合作,助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士工作站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及其团队与企事业等建立院士工作站单位(以下简称建站单位)为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企事业等建立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单位(以下简称建中心单位)与顶尖人才(诺贝尔物理、化学、生理学或医学奖获奖者,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或国际权威学术机构成员,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图灵奖、拉斯克奖等国际大奖获奖者)开展项目合作,共同推动我市重点产业或科技领域创新发展的产学研协作平台。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负责全市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要工作内容

  (一)院士工作站

  柔性引进两院院士及其团队,为建站单位开展战略咨询、技术指导、联合攻关、人才培养等工作,推进院士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服务建站单位提质增效。

  (二)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

  以项目为纽带,围绕推动我市重点产业或科技领域创新发展,针对解决共性技术问题和生产实际问题,建中心单位与顶尖人才联合开展规划论证、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工艺改进等合作,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

  建立程序

  第五条 建立条件

  (一)建立院士工作站基本条件

  1.建站单位在天津市注册,一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企业为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院、学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非企业单位也可申报。

  2.运营状况良好,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300万元或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3.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50万元。具有研发机构或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团队,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能为合作院士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3.建站单位与业务相关领域院士签订合作期为3年及以上的建站协议,并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院士签约建立院士工作站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相关规定。

  (二)建立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基本条件

  1.建中心单位在天津市注册,一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企业为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院、学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非企业单位也可申报,须突出产业化导向,合作研究须带动相关产业和企业创新发展。

  2.运营状况良好,以企业为中心主体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300万元或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3.2%,其他类型的建中心主体年度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50万元。具有研发机构或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团队,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能为合作顶尖人才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3.建中心单位须有推动我市重点产业或科技领域创新发展的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技术创新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内容须与建中心单位业务领域一致。每年均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顶尖人才(诺贝尔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奖获奖者,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或国际权威学术机构成员,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图灵奖、拉斯克奖等国际大奖获奖者)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三)优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优先建立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

  1.曾建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且结项验收合格。

  2.“科创板”上市企业。

  3.被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

  4.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载体。

  5.正在承担国家或天津市重大项目。

  6.建有科协组织。

  第六条 认定

  市科协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如针对我市重点产业或科技领域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可随时认定),认定有效期3年。认定程序如下:

  (一)单位推荐

  1.本市各区科协负责组织推荐本区域内相关单位申报认定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

  2.本市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可推荐成员单位、会员单位申报认定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

  3.市管企业、中央驻津企事业单位等可直接申报认定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

  (二)申报

  根据认定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填写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经推荐单位现场核实和初审后,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科协。

  市管企业、中央驻津单位等可直接申报。

  (三)评审

  1.市科协对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2.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

  (四)审议

  市科协党组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

  (五)公示

  评审结果在市科协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认定

  公示无异议,市科协发布认定通知,并向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授牌。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运行管理

  1.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是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体,须制定本单位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按年度编制工作计划;安排落实项目科研经费和运行管理经费,年度运行管理经费不少于10万元;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配备1名及以上管理人员;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做好院士、顶尖人才及其团队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2.合作院士、顶尖人才以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和院士、顶尖人才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

  3.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每年年初向签约院士、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提供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项目方案和技术服务需求等,并在年底进行工作总结。

  4.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名称,合作院士、顶尖人才,合作内容,站、中心负责人及联系人等变更,须在变更30日内报市科协备案。

  5.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有效期3年,期满重新认定。

  第八条 绩效考核

  市科协对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考核,包括每年进行1次年度数据统计,每3年进行1次结项验收。年度数据统计以书面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项验收以书面、现场考察和专家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结项验收内容主要围绕平台建设、平台运行、工作成效和建站院士团队评价四个方面,综合定性和定量因素,设立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指标体系由市科协另行制定。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在年度数据统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1.未按照合作协议和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合作院士、顶尖人才的科研和生活保障措施的。

  2.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数据统计,或在年度数据统计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并取消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建站、建中心资格:

  1.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认定结果的。

  2.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由于自身原因申请取消,或合作院士、顶尖人才由于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不能正常履行合作协议等原因提出取消的。

  3.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与原院士、顶尖人才合作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且在半年内未与原合作院士、顶尖人才续签或与其他院士、顶尖人才新签合作协议的。

  4.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5.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等事故受到行政处理、相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理的;或在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有效期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注销清算的。

  第十一条 由于合作院士、顶尖人才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作协议,建站单位、建中心单位可申请注销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结项验收不合格,取消建站、建中心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各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由市科协负责解释。原《天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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