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及审批时间
(一)申报时间
本政策第七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措施在2021年7-9月受理申报,逾期视同放弃本年度申报;其余条款全年受理申报。
(二)审批时间
第一批次2021年8月集中审批(7月底前申报项目);
第二批次2021年10月集中审批(9月底前申报项目,第七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在本批次集中审批)。
本年度申报但未纳入审批的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第一批次审批。
二、申报内容
(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二)科技项目奖励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
1、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补助
2、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运营补助
(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1、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励
2、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经费补助
3、规上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奖励
(五)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六)港澳相关研发机构资助
1、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经费
2、港澳研发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3、港澳地区重点研发机构分支机构运营补助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1、补助标准
按企业2020年度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补助。
2、申报对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申报条件
(1)企业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企业已按有关政策向税务部门申报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超过50万元。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不为零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上下载)。须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B表(A107012)。下载时间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的90天内。
(5)企业类型的佐证材料,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中关于企业入库信息的截图,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上填报的规上企业报表(注:规上工业企业请下载打印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 》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规上服务业企业请下载打印F203《财务状况》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限上批发零售企业请下载打印E204-1《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建筑业企业请下载打印 C204-1《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第二季度报表PDF版并盖公章)。
(二)科技项目奖励
1、奖励标准
根据本政策第八条,对承担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的单位,按其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根据本政策第二十一条,对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14号)实施期间获得立项但未开展验收的项目,在本政策实施期间验收通过的,参照原办法标准给予奖励,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按照原办法执行。
2、申报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且所承担的科技项目已获得立项单位验收通过。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项目立项文件;
(4)项目立项合同书;
(5)项目验收通过的证明材料;
(6)立项单位项目资助资金的到账凭证,如申请单位非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则需提供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转拨资金的到账凭证。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
1、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2)申报对象
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a. 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技术创新中心;
b.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4)申报资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c. 技术创新中心获批立项组建的文件;
d. 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合同书;
2、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
按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万元。
(2)申报对象
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a.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建设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b.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4)申报材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c.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获批建设或备案的文件;
d.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方案;
e.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年度研发投入审计报告。
(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1、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建立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一次。
(2)申报对象
规上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规上企业,且企业建有研发机构。
(4)申报材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 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上填报的规上企业报表(注:规上工业企业请下载打印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 》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规上服务业企业请下载打印F203《财务状况》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限上批发零售企业请下载打印E204-1《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建筑业企业请下载打印 C204-1《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第二季度报表PDF版并盖公章);
c. 研发机构建设佐证材料,包括研发场所照片、研发设备清单、研发人员名单、在研项目清单、研发机构研发投入的会计账或辅助账等。
2、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企业在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的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按企业对该研发机构投入总额的20%最高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2)申报对象
企业。
(3)申报条件
a.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
b. 企业在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研发机构,且该研发机构为本政策实施期内在建项目。
(4)申报材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 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协议书;
d. 研发机构建设佐证材料,包括研发场所照片、研发设备清单、研发人员名单、在研项目清单、研发机构研发投入的会计账或辅助账等。
e. 企业对该研发机构经费投入明细清单及资金拨付凭证。
3、规上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奖励
(1)奖励标准
对规上企业自建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的境外研发机构,按每家境外研发机构5万元标准奖励所属企业,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2)申报对象
规上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规上企业,且有关境外研发机构已经商务部门备案。
(4)申报材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上填报的规上企业报表(注:规上工业企业请下载打印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 》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规上服务业企业请下载打印F203《财务状况》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限上批发零售企业请下载打印E204-1《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2021年6月月报PDF版并盖公章;建筑业企业请下载打印 C204-1《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第二季度报表PDF版并盖公章);
d. 境外研发机构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佐证资料;
e. 境外研发机构建设佐证材料,包括研发场所照片、研发设备清单、研发人员名单、在研项目清单、研发机构研发投入的会计账或辅助账等;
f. 如境外研发机构是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则需要提供有关共建协议等佐证材料。
(五)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1、奖励标准
对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2、申报对象
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其建设的研发机构在本政策实施期内新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
4、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研发机构获得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
(六)港澳研发机构资助
1、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经费
(1)资助标准
对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1:1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2)申报对象
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
(4)申报资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c. 粤港澳联合实验室获得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文件;
d. 市级资助文件及资助资金到账凭证。
2、港澳研发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设立的研发机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2)申报对象
研发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研发机构建设依托单位应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4)申报材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c. 港澳高校或科研机构对在松山湖设立研发机构的决策文件,及对该研发机构资金投入的佐证材料;
d. 研发机构建设佐证材料,包括研发场所照片、研发设备清单、研发人员名单、在研项目清单、研发机构研发投入的会计账或辅助账等;
e.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研发机构2021年以来建设投入的审计报告。
3、港澳地区重点研发机构分支机构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
对港澳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松山湖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贴,总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
(2)申报对象
有关分支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a. 有关机构为港澳地区获得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支机构,且获得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备案;
b. 有关分支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4)申报资料
a.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b.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c. 港澳地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松山湖设立分支机构的立项或决策文件,以及分支机构获得相关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备案的佐证材料;
d.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分支机构2021年以来研发投入的审计报告;
e. 分支机构建设佐证材料,包括研发场所照片、研发设备清单、研发人员名单、在研项目清单、研发机构研发投入的会计账或辅助账等。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及受理
本政策除第七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统一在7-9月受理申报外,其他项目全年受理申报。申报材料提交至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东莞松山湖礼宾路1号松山湖管委会A5栋307科技促进科)。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规范的纸质资料时间为准。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如下:
1.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编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排列各项材料(资助申请表放前面),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胶装、线装或打孔装),整册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kjk2021@ssl.dg.gov.cn。
2. 每申报一个条款支持填写一份资助申请表。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批及拨款
2021年8月、10月各集中审批一次。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并按本政策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审核呈批手续,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联动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资助经费拨付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助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准确归集年度研发费用金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续向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研发费用数据的,须在申请变更后1个月内主动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报备。凡为套取研发投入补助而虚增研发费用的,将按本政策第十九条追究责任。
(三)申报单位默认同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本政策审批程序的需要,在拟资助项目社会公示环节向社会公示其申报事项的部分内容。
(四)申报单位应按照本政策第四章及第五章有关要求配合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落实申报项目审核及政策执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六、咨询方式
本《申报指南》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电话:尹小姐、孙小姐,22891858、2307811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等七份科技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