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黄埔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发布时间: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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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政策范围

  一、基本要求

  本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将重点支持:

  (一)支持区内龙头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建设区海外(含港澳)科技创新中心项目。

  (二)支持区内科技企业牵头与新加坡、乌克兰、英国等国家和港澳地区开展以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为目标、具有明确商业化前景和良好社会效益的科技研发合作项目。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

  (二)申报项目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等技术创新领域。

  (三)申报单位能够并承诺提供项目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与区财政资助额度比例不低于1:1(各级财政支持经费不计入自筹资金)。

  (四)项目必须有一个或以上明确的国(境)外合作机构,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或合资公司(机构)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国(境)外合作机构,国(境)外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五)项目前3位负责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从业经验时间计算到2020年11月30日止);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

  二、支持对象及范围

  专题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海外(含港澳)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一)支持对象。支持在海外拥有研发孵化场所,开展了实质性的技术合作研发或项目孵化的创新主体建设我区海外科技创新中心。

  (二)支持数量。重点支持新加坡、乌克兰、英国等国家和港澳地区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本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3个。

  (三)申报主体。申报单位除满足一基本要求中的相关资格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2. 年收入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四)项目内容。海外(港澳)科技创新中心负责为我区甄选离岸孵化项目、提供项目孵化服务、引进海外(港澳)产业创新技术成果和科技人才,协助海外(港澳)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区的转化和产业化,展示和推介我区区域形象等日常工作。

  (五)支持方式。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创新中心项目执行期为2年,项目建设的总新增经费不得低于400万元,按照新增投入经费的50%给予专项财政科技经费后补助支持,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经费可用于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包括基建经费、海外中心日常经费、业务拓展经费、员工薪酬、办公开支等。

  专题二:粤港澳间科技合作

  (一)支持对象

  支持与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港澳地区知名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支持区内创新主体牵头与香港或澳门合作方联合国外合作伙伴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合作项目。

  申报单位须已与港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各方共有或者由我方所有。

  (二)支持数量

  本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10个(其中与香港合作项目不超过8项)。

  (三)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应为在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

  (四)项目内容

  合作各方开展以应用技术、实用技术、试验推广开发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实质性合作研发项目。项目必须有一个或以上明确的港澳合作机构,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港澳独资或合资机构及港澳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项目合作机构。港澳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五)支持方式

  港澳合作项目建设的总新增经费不得低于200万元,按照新增投入经费的50%给予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财政科技经费后补助支持,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专题三:与其他国家科技合作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区管委会重点打造国际合作平台及区科技局推进的对外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如新加坡、以色列、乌克兰、英国等国家的科研机构开展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已与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二)支持数量

  本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7个。

  (三)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

  (四)项目内容

  合作双方开展以应用技术、实用技术、试验推广开发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实质性合作研发项目。项目必须有一个或以上明确的国(境)外合作机构,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或合资公司(机构)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国(境)外合作机构。国(境)外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五)支持方式

  与其他国家科技合作项目建设的总新增经费不得低于400万元,按照新增投入经费的50%给与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财政科技经费后补助支持,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