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绿色项目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项目目录》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制定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海岛管理政策;
(三)须达到地方和相关行业的环保标准。项目所在地区有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应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还须满足所处行业特征污染物或重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四)申报绿色项目认定时,应具备项目立项文件;
(五)不在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以及“两高一剩”产业目录里。
第十条 申报绿色项目认定的项目业主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或机构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二)企业或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信贷、债券等逾期,担保的企业、个人违约等);
(三)申请认定近三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未受到安全、环境、质量主管部门处罚;
(四)污染物排放或处置、披露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要求,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项目、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