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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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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政策范围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运营状态良好。

  (三)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除两院院士外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指195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项目实施期内在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在职公务员、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四)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过去5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具体条件

 1. 申报单位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内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3. 项目组成员中 35 周岁以下(198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下同)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应不低于 30%。

 

  三、申报限制

  (一)市科技计划已立项竞争性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同一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市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第1名),在研(指2018年6月30日前明确已获得立项且未完成验收,下同)和当年申报的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和当年申报的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三)申报单位存在2018年2月28日前到期未验收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的不得申报竞争性项目(申报单位为高校的,限制到二级院系,由高校负责审查)。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同一年度最多申报2项竞争性项目。(企业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受此项限制)

  (五)申报单位已经纳入统计部门企业研发(R&D)活动统计范围但2017年度未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不得申报竞争性项目(阳光政务平台自动甄别是否符合要求)。


  四、申报材料

   1. 申报项目需按要求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附件,其中附件材料应先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再扫描上传。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1)申报单位法人资质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已三证合一,则仅需提供注明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法人资质证照。(2)项目组前三名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资质材料(学历学位、职称材料)。

   2. 项目组织单位在组织评审后,将不超过限项数量的项目推荐至我局。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交推荐项目清单(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至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市科技局将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组织单位。针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组织单位 5 个工作日内在阳光政务平台报送补充推荐项目,并书面提交补充推荐项目清单。逾期未补充报送视作放弃补充推荐。

推荐工作完成后,组织单位将项目遴选工作总结(包括项目征集与遴选工作方案、专家名单、专家意见)等文档资料原件扫描后上传阳光政务平台。 以上材料由市科技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开。


  五、支持方式及支持强度

  按照事前资助方式,支持不超过 500 项,每项市财政支持 20 万元。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