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表于: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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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320号)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促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牵头制定具体专项实施细则,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负责开展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工作,审查项目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工作安排,负责组织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智能化应用等项目;

  (二)重点支柱产业稳产促销增效项目;

  (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四)新兴产业培育和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五)节能减排、绿色制造和精品制造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向有设备投入、有管理团队、有资质评定、有绩效评估、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的项目倾斜。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市经济信息委推进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加强滚动管理。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根据预算公开评审通过的专项资金总预算,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照“真实可靠、简便易行、压实责任”的原则,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等工作。市级重大项目可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每年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市经济信息委应尽早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助)、股权投资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配和支持对象必须是具体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提取机关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支出。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优化评审专家库,明确项目评审内容、规则、流程和纪律要求,规范评审行为。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开展复审。

  第十四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计划,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确保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参照申报程序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委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对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取消。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支持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单位(企业)、支持金额及项目主要内容等,主动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市属企业分别负责审核本区县(自治县)、下属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13〕391号)、《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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