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香洲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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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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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香洲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香委办字〔202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宽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加大科技金融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缓解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香洲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1〕15号),现将《香洲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服务中心反映。


  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办公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香洲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香洲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1〕1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扶持资金来源】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金融支持


  第三条【产业金融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搭建产业金融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制定运行规则和操作指引,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科技创新企业白名单备选库】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由区相关部门、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等单位推荐申请纳入科技创新企业白名单备选库管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入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

  (二)符合香洲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人工智能、光电、智能制造、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创意、大健康、金融科技等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三)香洲区政府投资基金已投企业;

  (四)优质大学生科技创新企业;

  (五)其他香洲区重点企业。

  第五条【科技创新企业白名单】申请企业经产业金融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评级,评级为A-D级的,纳入科技创新企业白名单管理。科技创新白名单企业最低享受D级待遇,企业在产业金融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相关信息后可申请重新评级。

  科技创新企业白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原则上每季度动态调整白名单及其评级。

  第六条【试点合作银行】试点合作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珠海市香洲区注册或经营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能创新相应的金融产品,适当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及融资成本,优化流程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三)与区金融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对风险补偿机制进行明确约定;

  (四)指定专责部门开展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试点融资担保机构】试点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且获得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与区金融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对风险补偿机制进行明确约定;

  (四)指定专责部门开展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风险补偿机制】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由区财政设立,每年金额不低于1亿元。

  试点合作机构对白名单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主要指无实物抵押的贷款项目或信用贷款比例不低于50%的贷款项目)形成的不良贷款,其信用贷款部分可申请专项风险补偿金。

  风险补偿机制分两种方式,分别为单笔风险补偿和总体风险补偿,二者不可同时享有。

  第九条【单笔风险补偿】单笔风险补偿包括以下情形:

  (一)投贷联动风险补偿:对试点合作机构为香洲区政府创投基金投资的项目发放贷款(贷款放款时间需在单项第一笔基金投资额实际到账后三个月内)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产业金融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评级,对A-D级企业分别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80%、70%、60%、50%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单个企业补偿总额最高200万元。

  (二)首贷风险补偿:对试点合作机构为香洲区科技创新白名单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除外)所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产业金融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评级,对A-D级企业分别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90%、80%、70%、60%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单个企业补偿总额最高200万元。

  (三)其他信贷风险补偿:对试点合作银行为香洲区科技创新白名单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投贷联动、首贷除外)所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单个企业涉及的贷款补偿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试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为香洲区科技创新白名单企业担保贷款发生的代偿实行风险补偿,按照实际代偿部分最高50%给予合作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单个企业涉及的贷款补偿总额最高500万元,单个担保机构每年补偿总额最高2000万元。

  第十条 【总体风险补偿】总体风险补偿是指对试点合作银行为香洲区科技创新白名单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在区金融服务中心完成备案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单个银行贷款本金总额最高5%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单个企业涉及的贷款补偿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申报方式】单笔和总体风险补偿申报流程:

  (一)备案:由试点合作机构在成功发放贷款3个月内按要求向区金融服务中心备案贷款项目。

  (二)申报:试点合作机构在已备案贷款项目形成不良贷款的3个月内,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补偿,不可追溯。

  (三)受理:区金融服务中心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齐材料。

  (四)审查:区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原则上每季度审查一次。

  (五)资金使用:经审查同意使用风险补偿金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资金回收:试点合作机构获得财政资金进行补偿后,风险补偿金的追偿权由试点合作机构代理区金融服务中心行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各方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偿还。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白名单企业通过试点合作银行进行贷款,按照产业金融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评级,对A-D级企业分别按照签订贷款合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40%、30%、2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获得市、区两级贴息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担保费用补贴】白名单企业通过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贷款,按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50%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

  第十四条【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贴申报】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贴申报流程:

  (一)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到期全额还清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且没出现代偿的,向区金融服务中心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补贴,不可追溯。

  (二)受理:区金融服务中心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齐材料。

  (三)审查: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区金融服务中心对审核报告进行审查。

  (四)资金使用: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补贴】通过金融机构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企业,在产业金融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且项目到期偿还本息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机构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股权投资奖励:

  (一)2022年1月1日之后股权投资机构(非香洲区国有投资机构参股的)对白名单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实际投资;

  (二)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股权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对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支持,每投资1家最高支持50万元,投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在香洲的生产经营;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支持,每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机构奖励申报流程】股权投资机构奖励申报流程:

  (一)备案:由股权投资机构在完成项目投资后1个月内到区金融服务中心进行投资项目备案。

  (二)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申报,由股权投资机构提供投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补贴,不可追溯。

  (三)受理:区金融服务中心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齐材料。

  (四)审查: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区金融服务中心对审核报告进行审查。

  (五)资金使用: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上市挂牌和兼并重组


  第十八条【上市挂牌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上市挂牌奖励:

  (一)境内上市挂牌:拟申请奖励资金的境内上市挂牌公司或拟上市挂牌企业,其上市挂牌主体须在珠海市香洲区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上市募集的资金50%以上用于香洲区。

  (二)境外上市:注册地在香洲区、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或通过将我区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IPO,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我区注册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区注册企业。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至我区注册的企业。

  奖励方式如下:

  1.企业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最高1000万元,其中:

  (1)企业在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申报上市挂牌发行材料被同意受理的,给予奖励资金80万元;

  (3)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上市团队,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上市团队相关人员(指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和对企业上市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下同)。

  2.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50%可用于奖励上市团队,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上市团队相关人员。

  3.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的,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其中:

  (1)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北交所申报上市挂牌发行材料被同意受理的,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2)企业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15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上市团队,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上市团队相关人员。

  4.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和境外成功上市的,根据其首发募集资金金额,按以下四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募集资金5亿元以下,奖励200万元;

  (2)募集资金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奖励300万元;

  (3)募集资金10亿元(含)以上、25亿元以下,奖励500万元;

  (4)募集资金25亿元(含)以上,奖励700万元。

  5.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最高200万元,其中:

  (1)企业在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连续3年按其当年相对于上一年度对香洲区经济贡献增量的100%给予奖励。

  6.对从异地迁入香洲区注册并在区内纳税的上市挂牌公司,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九条【兼并重组奖励】兼并重组其他企业的我区上市挂牌公司或被区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我区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一)兼并重组方奖励。按其单笔交易金额5‰进行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被兼并重组方奖励。企业被兼并重组后,每年按其对香洲区经济贡献增量的5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条【上市挂牌及兼并重组奖励申报方式】上市挂牌及兼并重组奖励按照如下流程申报:

  (一)申报:由企业向区金融服务中心申报。

  (二)受理:区金融服务中心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齐材料。

  (三)审查:区金融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四)资金使用:审查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金融科技产业扶持


  第二十一条【租金扶持对象】注册及纳税地在香洲区,入驻香洲区内经市或区认定的金融科技产业园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相应租金补贴:

  (一)银行、证券、保险等持牌金融机构或大型互联网公司总部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

  (二)为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科技服务的科技企业;

  (三)金融科技领域的研究机构、行业组织、金融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租金补贴奖励】租金及物业费补贴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评分达80分(含)以上的,给予100%租金及物业费扶持,最高不超过80元/月/平方米;

  (二)评分达70分(含)-80分的,给予80%租金及物业费扶持,最高不超过64元/月/平方米;

  (三)评分在60分(含)-70分的,给予60%租金及物业费扶持,最高不超过48元/月/平方米;

  单个企业人均办公面积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单个企业场地扶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租金补贴奖励申报方式】

  (一)申报:企业向区金融服务中心申报。

  (二)评分:由区金融服务中心结合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分。

  (三)考察及审议:对综合评分在60分(含)以上的企业进行考察,并将考察通过的企业提交专题会议审议。

  (四)签订协议:区金融服务中心与被支持企业签订考核协议,确定考核条件及扶持标准。

  (五)企业考核:企业应在考核协议约定的考核期届满前,提交考核材料,并由区金融服务中心组织考核。通过则予以继续扶持,否则取消扶持。

  (六)资金拨付:对考核通过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采购补贴】注册及纳税地在香洲区的金融科技企业或金融机构,采购区内中小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按照年度采购合同总额的10%给予购买方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五章 金融服务支持


  第二十五条【异地金融机构扶持】注册地不在珠海市、与区金融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在香洲区开展实际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为异地金融机构提供免费临时办公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期限不超过半年;

  (二)对于2022年1月1日后落户香洲的异地金融机构,其首年纳税达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落户首年按其当年对区经济贡献的100%安排新落户奖励,落户第二、三年按其当年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的50%安排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除责令其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责任】享受本实施细则资金扶持的企业,需承诺在五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香洲区,不改变在香洲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上述要求,须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八条【资金用途限制】获得扶持的企业,融资资金主要用于香洲区的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业务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风险熔断机制】与区金融服务中心依照本实施细则合作的企业或金融机构等业务指标异常时,区金融服务中心有权暂停对合作企业或金融机构的支持,待业务指标恢复正常并经区金融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恢复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政策适用】符合本实施细则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重大急需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香洲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珠海市香洲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和兼并重组奖励实施办法》(珠香府办〔2019〕21号)停止执行。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实施细则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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