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表于: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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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商务规字2020〕1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机关、各镇(街):

       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项目。包括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51)和零售业(行业代码52)、住宿业(行业代码61)和餐饮业(行业代码6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行进口汽车企业。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不在南沙区范围内,但在南沙开展业务,相关业务数据纳入南沙区统计,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享受《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奖励。

第三条 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和南沙开发区口岸办(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承担扶持办法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

第四条 经认定的商贸业总部企业,可享受总部政策落户奖、经营贡献奖、提升能级奖、办公用房补贴等奖励,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非总部企业落户奖

第五条 (一)新注册的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新注册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注册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落户奖中所指的新注册企业,指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设立(不含迁入)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企业入统须在《办法》实施期限达到限上标准并纳入统计,奖励金在企业首次纳入限上统计(以首次报送统计月度报表为准)的第二年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作自动放弃。在南沙区首个入统年度的年营业收入应扣除入统基数后计算,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落户奖奖励。落户奖兑现,采取分两年按50%、50%比例的方式发放。


第四章 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商贸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

(一)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0%、16%、22%、28%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2.年度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0%、20%、30%、40%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3.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达到10%、20%、30%、40%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二)享受《办法》第四条(一)-(三)款经营贡献奖的企业为达到限额以上统计并年度连续报数企业。企业在纳入限上统计(以首次报送统计月度报表为准)的第二年起可申请该条经营贡献奖。

第八条 企业按照《办法》第三条申请落户奖当年,不能同时享受《办法》第四条(一)-(三)款的经营贡献奖。该年度的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企业仅可择其一享受。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服务贸易企业,按其服务进出口业务对本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其中,《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前三年按其服务进出口业务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对于《办法》实施之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其服务进出口业务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

(一)申请该项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上一年纳入本区统计的服务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及以上;(2)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出口额占营业收入35%以上;(3)服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或服务贸易统计平台中登记并审核通过。

2.经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根据企业上一年服务进口占营业成本的比例或服务出口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新设企业用该比例乘以该企业上一年对本区经济贡献,原有企业用该比例乘以该企业对上一年本区经济贡献的增量部分,确定企业服务进出口业务对本区经济贡献情况。如企业服务进口及出口业务都有,按照较高的比例计算。

第十条 对年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5%及以上增长的国际贸易企业(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国际贸易企业除外),该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一)申请该项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纳入本区统计的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5%;

2.上一年纳入本区统计的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5%。

(二)上一年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国际贸易企业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第五章 交易平台奖

第十一条 对设立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年度交易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补贴。租赁场地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自建展示项目的,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2%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交易平台奖的企业应在南沙租赁或自建实体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建有健全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


第六章 跨境电子商务奖

第十三条 (一)对在本区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交易额达2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对业务规模排名前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对实现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超2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幅超过30%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幅超过50%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交易结算在南沙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区外开设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O2O)展示体验店的,每设立一家体验店并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鼓励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本区,对当年培训量累计超过100人次的培训机构,按300元/人次标准予以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扶持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给予经营奖励:

(一)《办法》第六条(一)条款所指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经海关备案批准并监管的线上销售进出口商品的电商交易平台,其经营的跨境电商业务须是纳入海关统计范畴的业务。

(二)《办法》中的电子交易额包含在本区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本地及异地的营业额。

(三)奖励期限内年度交易额实现增长且达到更高层级标准的,可享受差额奖励。

(四)《办法》第六条(二)条款对业务规模排名前十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9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五)享受《办法》第六条(二)、(三)条款奖励的跨境电商企业实现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应在本区范围内。

(六)《办法》第六条(五)条款中的人才培训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区时需具备200平方米以上的培训场所、10人以上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在本区经营满一年。同一人员一年最多享受一次奖励。


第七章 平行进口汽车奖

第十五条 (一)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从南沙口岸进口平行汽车(不含保税流转方式进口的),享受每辆3000元的补贴;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保税流转方式从南沙口岸进口平行汽车的,享受每辆500元的补贴。

(二)积极引进大型汽车整车进口贸易企业集聚南沙,鼓励支持利用南沙口岸开展整车进口业务。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从南沙口岸进口中规车的(含保税流转方式进口的),享受每辆500元的补贴,同一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700万元。对未在南沙注册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区内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从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含保税流转方式进口的),对供应链服务平台按照每辆500元给予补贴,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获得的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在本区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平行进口汽车综合展贸平台的企业,开业运营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

(四)对在南沙举办进口汽车展览会,且会展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参展的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台,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汽车展会补贴。

(五)对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自主申请并取得汽车进口3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车型2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八章 配套奖

第十六条 对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按照其获得的扶持金额分别给予1:1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企业或园区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较高额度奖励。

(一)符合《办法》第八条(一)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为在《办法》实施期间内认定及获得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电子商务方向奖励的企业或园区,按照其获得的扶持金额分别给予1:1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企业或园区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较高额度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配套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具体名单由区商务部门核定。

(二)上级商务部门资金下达文件落款日期在《办法》有效期内才予以配套奖励;

(三)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商务部门资金扶持,以最高配套资金予以奖励;

(四)企业在通过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收到上级商务部门扶持资金后才能提出配套申请。

第十七条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九章 人才奖

第一节 骨干人才奖励

第十八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本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七)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八)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骨干人才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本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二十一条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可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或按照税负差额申报奖励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委托专门机构核算后按照数额较高的计算方式给予奖励(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可以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但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

2.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第二节 高管人才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对本区经济贡献的60%(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


第十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一节 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和个人按照申报指南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节 申报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商贸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的企业,以项目主管部门公告的时间为准,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一)申报。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在政策兑现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并在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资料,并明确是否将申报本区其他产业资金和市级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兑现窗口进行形式性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报材料移交项目引进部门开展正式审核;申请材料缺失或不规范,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初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复核企业的注册资本、登记变动等情况。

区税务局负责复核企业在本区形成的年度纳税总额。

区财政局负责复核企业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度。

项目引进部门负责复核企业是否满足申报条件。

其他产业政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复核企业是否已享受本区其他产业资金和市级产业资金支持。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拟定初步奖补方案。

(三)复核。根据资金符合要求,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口岸办、金融局、科技局、工信局、人才发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评定小组成员不定,根据具体奖励条款内容确定),对企业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最终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将拟获得扶持企业名单在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支持,项目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评审小组审议后同下一批次奖励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五)事后抽查。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区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在广州南沙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属于复印件,均须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给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进行核验,并加盖“与原件相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对于符合《办法》奖励条件但申请拨付奖励当年,基本账户被查封的企业,暂缓拨付奖励。如企业基本账户在《办法》有效期内解封,需提交基本账户解封证明并申请恢复拨付。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办法》资金的,或企业在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三十一条 (一)符合《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或个人根据《办法》获得的奖励,应扣除上级奖励扶持政策中需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已按本章规定享受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的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在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奖时应扣除本章已享受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认定初审、奖励资金的提请与申请拨付,商务局负责《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二);口岸办负责《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一)按跨境电商与非跨境电商企业(园区)分别由口岸办和商务局归口负责;第九条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负责。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统计局负责提供入统情况(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等数据;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资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负责提供企业购买土地、房屋情况证明;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口岸部门提供货运信息认可或出具的证明,海关出具进出口贸易额统计数据,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并由财政局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税务局负责复核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应税收入数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支持对象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各执法部门负责核查企业(机构)、人才上一年度的违法违规情况。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复核企业是否已享受本区其他产业资金和市级产业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九条高管人才奖励直接划拨至高管人才的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其他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获得《办法》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第三十五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销售额、零售额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细则由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和南沙开发区口岸办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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