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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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18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落实本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本市制造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一)项目单位经营使用的新建工业厂房。

  (二)项目新购置的生产设备。

  第四条 投资奖励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以事后奖励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比例计算主要依据:1. 省下达本市的资金预算总额;2. 申报项目符合核算要求的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总额。

  (二)申报项目在本政策执行期间各年度所获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期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

  (三)投资奖励资金实行台帐管理,政策实施期满后根据项目在“十四五”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账管理的项目所获取的奖励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具体清算办法待省出台具体指引后遵照执行。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为制造业项目,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完成总投资须达10亿元以上。

  (二)申报项目按照《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粤工信技改函〔2021〕45 号)等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审查并通过测算。

  (三)申报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已按规定纳入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且纳入测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相应期间纳入统计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四)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已获得投资奖励资金资助的项目投入不纳入支持核算范围。同一固定资产不得多头申报财政资金。

  (五)项目单位近3 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项目的实际投入以发票等合法票据为准,金额不含税,同时必须记入项目单位的“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并且在项目获得最后一笔投资奖励资金后一年内转固。

  (七)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在申报通知或指南中明确。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组织开展项目测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测算,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

  (二)评审遴选支持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项目测算工作,按照本市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通过形式审查、征求部门意见、现场审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社会公示和集体讨论等环节评审遴选支持项目,以及结合省下达的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预算额度,编制本市支持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支持项目清单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要求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项目下达和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制定本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同时将本地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投资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省级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之条款以及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2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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