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中山市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修订)

【文字解读】中山市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修订)

发表于: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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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大力推进工业节能降碳,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改造,构建工业绿色低碳转型与工业赋能绿色发展相互促进、深度融合的现代化产业格局,结合工作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中山市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一起来了解。

  一、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清洁生产

  对通过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不包括采取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和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最高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需在广东省清洁生产验收管理平台(http://www.gdqjsc.com/loginAction.action)上注册账号,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评估验收并公布名单。

  (二)绿色制造及绿色数据中心

  1.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评绿色工业园区的园区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度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最高30万元;

  5.对获评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节能

  1.对列入国家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的企业,单个产品最高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的企业,单个产品最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含国家、省级产品奖励总和),同一型号产品累计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2.对获评国家级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节水

  对获评国家级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园区,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节水标杆的企业、园区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节水型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可对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18)及有关行业节水型企业标准开展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可将水平和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镇街水务部门。市工信、水务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核验收后,公布市级节水型企业名单。符合条件的市级节水型园区、企业可推荐申报省级节水标杆园区、企业。

  (五)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废钢铁、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环保装备制造业等)规范(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二、其他事项

  (一)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二)市工信局按照省工信厅要求开展绿色制造、节能、节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申报工作。企业可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http://www.zs.gov.cn/gxj/)了解相关申报通知详情。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将推荐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并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最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并公布名单。

  (三)为切实加强惠企政策兑现,提高企业对政策的获得感,《中山市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相关奖补资金将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开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并形成拨付计划。奖补对象确定领取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无需额外申报。

  (四)《中山市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工信〔2021〕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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