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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发布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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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政策范围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 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 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 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 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 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 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


  (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 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 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 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 准服务。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 本办法制定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细则负责本 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 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 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 间,努力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 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相关附件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