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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资助(金融10条)

发布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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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政策范围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

  2.《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开金融规字〔2019〕3号);

  二、申请条件

  (一)适用于政策生效期间(2019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

  (二)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是指国内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沪深交易所证券市场)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欧盟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拟上市企业是指在区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或者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企业。

  三、申请时间

  “政策兑现”窗口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业务主管部门通知为准。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企业申请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时,应在完成相应阶段工作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办事指南实施之日前,已具备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在本办事指南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资助标准

  (一)对在境内资本市场直接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600万元奖励,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奖励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奖励。

  1、在区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不含“新三板”以及其他顾问协议)的,可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股份制改造以及与证券公司签约工作应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在区内完成,且两者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2、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可给予200万元奖励;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300万元奖励;

  4、按我区政策享受过上市辅导备案奖励50万元的,可在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时给予150万元奖励;按我区政策享受过上市辅导备案奖励50万元和上市辅导验收奖励100万元的,可在成功上市时给予350万元奖励;5、辅导验收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奖励。

  (二)境内间接上市的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A股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纳入本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奖励。

  (三)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在其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奖励。

  (四)对新入驻本区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给予500万元奖励。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