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产业范围,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三)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范。
(五)申报主体提交的文化产业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真实可靠。
(六)不存在就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不存在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项目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类别
本次开展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国家级文化产业平台、实体书店共4种类别的项目。
三、具体内容
【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资助】
资助条件:
(一)项目单位属于深圳市转企改制的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
(二)深圳市转企改制的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演出装备的购置和更新符合戏曲艺术表演规律,对促进项目单位提升文艺创作、戏曲表演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资助范围:
对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演出装备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文化金融服务中心项目资助】
资助条件:
(一)获资助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二)获资助单位已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市文化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登记备案或办理资产托管等文化金融服务业务,且已签署相关业务服务协议。
资助范围:
对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深圳文交所办理符合条件的文化金融服务业务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单个企业可以申请多个业务的业务费资助,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资助最高比例不超过已支付业务费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国家级文化产业平台项目资助】
资助条件:
1.经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等主管部门认定或授牌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发展平台,且平台已在深圳市设立;
2.创新型项目拥有原创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项目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技术服务定位,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直接促进作用;
3.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可维持日常运行,或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4.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30%以上(含本数)。
资助范围:
平台设立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立项并已开展实施的项目。
资助标准: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实际投资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支持实体书店发展资助】
制订依据: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
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持有有效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场所,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因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受有关部门处理的单位不得申请。
申报条件:
(一)运营满1年;以出版物零售为主业,出版物区域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年出版物销售额不低于5万元。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锁书店需在本市各区出版管理部门备案),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通过上一年度发行单位年度核验。
(四)依法合规经营,新建书店1年内,其他书店2年内未受到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五)未享受过深圳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运营补贴、经营场所租金减免及其他经营性优惠。(新冠疫情期间享受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除外)
(六)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报单位对申报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对申请单位进行择优资助。资助单位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通过实体书店年度核验总数的20%。
(二)资助标准: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根据审定通过的认定名单,按照书店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规模给予资助。
1.连锁书店单店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在3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各连锁店经营面积合并计算;单店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单独门店申报。
2.每个单独申报书店(含统一申报的连锁书店)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3.同一申报单位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