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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项目(专利、商标、版权奖)配套奖励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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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政策范围

  一、资助内容

  1.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奖励。

  2.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奖专利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3.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4.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5.该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之前年度已经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配套奖励的不能再重复申报,此资助一年度仅开展一次申请时间,逾期不予以申请,谨慎提交,避免错报,漏报。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事业单位申报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申报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项目: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3. 获评中国专利奖的权利人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4.获评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金奖或中国专利奖银奖、中国专利奖优秀奖、2018年度深圳市专利奖、2018年度中国商标金奖、2018年度中国版权金奖,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5.申请人相关信息,获评单位/个人、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等信息均以官方发布的授予相关奖项公告文件为准。

  三、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5.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6.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