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拥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注册商标的企业以及提供质量品牌公共服务的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
二、支持方向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支持品牌企业为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质量检测和非强制性质量认证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人才队伍建设等。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支持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为促进质量和品牌提升而开展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质量品牌建设项目。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三、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 3号)
四、支持数量及扶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扶持方式及标准:
1.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项目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五、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五)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品牌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2)上年度质量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3) 至少拥有一个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品或服务类的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对被授权公司控股大于50%);
(二)申报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上年度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三)申报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须取得工信部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或品牌领域的奖励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