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辅导任一阶段,或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且符合本款的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资助条件
(一)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二)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三)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资助。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本通知不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
三、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辅导或上市实际发生的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二)资助标准:
1.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2.拟在深交所上市完成辅导的,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的,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3.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已返回深圳的,最高补贴额不超过80万元。
资助额度根据2018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在修订,资助范围和标准以市政府审定颁发管理办法为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