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推进2018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推进2018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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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推进2018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2018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部署,抓好前期准备工作

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补贴产品(以下统称“新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政策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是加速推进农业“机器换人”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部署,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扎实做好中央新产品实地验证工作,依企业申请,通过查验资料、现场演示、用户调查等途径掌握产品性能参数、销售价格、使用效果,向申请企业出具《中央农机新产品实地验证表》(附件1)。严格标准化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管理,按照浙农计发〔2018〕31号文件关于设施大棚实施细则规定,实地查验建设地点,核实申报材料。鼓励低丘缓坡、海涂等非粮田以及质量难以提升的低产田建设设施大棚,“大棚房”等非农化项目和粮食功能区内建设“非粮化”项目不得享受补贴。请于10月底前将《设施大棚建设计划汇总表》、《设施大棚立项申请表》以农业局名义报我局。

 

二、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补贴产品抽查和用户回访,对标准化设施大棚等需现场安装产品,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或评价。要充分利用物联网、远程监控等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增强补贴机具监管力度,尤其是对设施大棚补贴项目运作动态监管,防止用于农业以外用途。。市级要加强对县级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确认等工作,提高新产品及植保无人机补贴工作的规范性。我局将适时组织力量对补贴产品质量、使用情况等开展抽查。

 

三、明确责任,保障机具使用安全

各地要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安全风险提示、技术及安全操作培训责任,其中田间运输机、植保无机生产企业需按要求赠送农机保险,完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置。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田间运输机、植保无人机的购机者签署《安全规范使用承诺书》(附件2),鼓励购机者通过农机保险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要求,严把质量关,不得随意变更产品质量和建设标准。

 

四、强化公开,推动政策公平实施

各地要将新产品、植保无人机补贴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补贴产品、受益农户、补贴受理、发放等全程全面公开。标准化设施大棚项目应在补贴结算完成后,将《设施大棚立项申请表》、《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确认表》、区位图、远程监控或棚内照片等资料通过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

 

附件:1.中央农机新产品实地验证表.doc

2. 安全规范使用承诺书.doc

详见http://www.zjnj.cn/html/main/tzView/167997.html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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