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设立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设立派出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办税服务厅、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第四税务所,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风险监控中心、重点税源管理所、汉葭税务所、绍庆税务所、保家税务所(以下简称“原设机构”),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汉葭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绍庆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靛水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郁山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保家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高谷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鹿角税务所(以下简称“新设机构”)。
二、原设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设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字轨和编号。
三、原设机构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设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新设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新设机构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全县范围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和服务工作。
地址及电话: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乌江西路17号阳光云顶2楼,023-78442331。
2.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全县范围内高风险事项应对工作。
地址及电话: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乌江西路10号,023-78895901
3.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汉葭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汉葭街道、万足镇、岩东乡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地址及电话:彭水县汉葭街道南门街江上村三楼, 023-78861813
4.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绍庆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绍庆街道、黄家镇、龙塘乡、朗溪乡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地址及电话: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乌江西路龙庭汇景二楼,023-78445728。
5.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靛水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靛水街道、润溪乡、大垭乡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地址及电话:彭水县靛水街道3组,023-78482657。
6.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郁山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郁山镇、连湖镇、联合乡、石柳乡、龙溪镇、走马乡、芦塘乡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地址及电话:彭水县郁山镇新中居委162号,023-78482665。
7.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保家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保家镇、长生镇、乔梓乡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地址及电话:彭水县保家镇鹿山社区4组337号, 023-78462042。
8.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高谷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高谷镇、普子镇、龙射镇、平安镇、太原镇、三义乡、棣棠乡、鹿鸣乡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地址及电话:彭水县高谷镇狮子社区2组68号,023-78855655。
9.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鹿角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鹿角镇、桑柘镇、大同镇、鞍子镇、梅子垭镇、新田镇、善感乡、双龙乡、石盘乡、桐楼乡、诸佛乡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地址及电话:彭水县鹿角镇鹿角社区3组171号, 023-78856998。
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2020-12-08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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